人工智能如何做到可信、可用?专家热议:把责任归结到个人******
中新网北京12月11日电 人工智能治理的理想状态,是人工智能技术能做到可知、可信、可控、可用。而在现实中,人工智能技术手段虽然非常强大,但是离完美、完善仍有相当的距离。从技术角度和技术应用角度,人工智能的发展如何做到扬长避短?
近日,在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上,专家围绕该话题进行了讨论。
中国工程院院士、鹏城实验室主任高文认为,现阶段很多技术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过早地说这个不能用、那个不能用,可能会抑制技术本身的发展。但反过来,如果什么都不管,也不行。
“因此,现在更多还是从道德层面多进行引导。同时,做技术的人,也要尽量把一些可能的风险、抑制工具,即约束风险的工具,尽快想明白。自己也做,同时号召大家做,两者结合。”他说。
清华大学智能产业研究院国强教授、首席研究员聂再清认为,我们要保证能够创新,但同时不能让创新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破坏性的影响,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责任归结到个人。
“技术的背后是有人在控制的。这个人应该时刻保证工具或创新在危险可控的范围内。同时,社会也要进行集体的监督,发布某个产品或技术,要能够召回、撤销。在创新和监管之间,当然是需要平衡的,但归根结底,还是要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他指出。
瑞莱智慧RealAI公司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田天补充道,在技术可解释性方面,需要去进行技术发展与相应应用场景的深度结合。大家需要一个更加可解释的AI模型,或者更加可解释的AI应用。
“但我们真正想落地的时候,会发现每个人想要的可解释性完全不一样。比如:模型层面的可解释,可能从研发人员角度觉得已经很好了,但是从用户的角度是看不懂的,这需要一些案例级的解释,甚至通过替代模型等方式进行解释。因此,在不同领域,需要不同的可解释能力,以及不同的可解释级别,这样才能让技术在应用场景发挥最好的作用。”他说。
将伦理准则嵌入到人工智能产品与系统研发设计中,现在是不是时候?
高文认为,人工智能软件、系统应该有召回的功能。如果社会或伦理委员会发现这样做不对,可能带来危害,要么召回,要么撤销。
高文说,应用的开发者,系统提交或者最终用户让他去调整的时候,他应该有责任。如果开发者发现已经踩线了,应该给他一个保护机制,他可以拒绝后面的支持和维护,甚至可以起诉。“不能只说哪一方不行,光说是开发者的责任,他可能觉得冤枉,因为他只提供工具,但有时候是有责任的,只是说责任怎么界定。”
“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建立一些红线。”田天建议,比如,对于人工智能的直接滥用,造假、个人隐私泄露,甚至关联到国家安全、生命安全的,这些领域一定要建立相关红线,相应的惩罚规定一定要非常清晰,这是保证人工智能不触犯人类利益的基本保障。
“在这个基础上,对于处于模糊地带的,希望能留有更多空间。不光是从限制角度,也可以从鼓励更加重视伦理的角度,促进合规地发展。”田天称。
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I-AIIG)承办,中国新闻网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国内外学术机构支持。(中新财经)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